第一條:起重機械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禁止使用。
1、鋼絲繩達到報廢標準。
2、吊鉤、滑輪、卷筒達到報廢標準。
3、制動器的制動力矩剎不住額定載苛。
4、限位開關失靈。
5、主要受力件有裂紋、開焊。
6、主梁彈性變形或永久變形超過修理界限。
7、車輪裂紋、掉片、嚴重啃軌或"三條腿"。
8、電氣接零保護掛靠失去作用或絕緣達不到規定值。
9、電動機溫升超過規定值。
10、轉子、電阻一相開路。
11、車上有人(檢查、修理指定專人指揮時除外)。
12、新安裝、改裝、大修后未經驗改合格。
13、軌道行車梁松動、斷裂、物件破碎、終點車檔失靈。
第二條 :電動單梁起重機操作規程:
1、操作前必須做到:
① 向交班人或參閱交接班記錄了解設備狀況。
②檢查鋼絲繩、吊鉤、吊具和電器部分。
③觀察車上有無可能掉下來的東西,緊固件有否松動,并試驗空車。
2、操作中做到:
① 必須保持鋼絲繩卷繞正確,發生出槽亂卷現象應及時下降理正后再起吊。
②吊物件時禁止從人頭及設備上越過。
③同一跨軌道有兩臺以上吊車時不準推拉碰撞。
④發現有第一條情況之一者應停車。
⑤工作中突然斷電時應將所有的控制器手柄扳回零位在重新工作前應檢查起重機動作是否都正常
3、操作后做到:①將吊鉤升高至一定高度,大車停靠在指定位置,控制器手柄置于“零”位;拉下刀閘,切斷電源;②進行日常維護保養;③做好交接班工作。
4、操作中嚴格執行“十不吊”
① 超過額定載荷不吊。
② 指揮信號不明;重量不明;光線暗淡不吊。
③ 吊索和附件捆綁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
④ 吊掛重物直接加工時不吊。
⑤ 歪拉斜掛不吊。
⑥ 工件上站人或浮放活動物不吊。
⑦ 易燃易爆物品不吊。
⑧ 帶有棱角快口物件未墊好不吊。
⑨ 埋地物品不吊。
⑩ 干部違章指揮不吊。
5、操作中要始終做到穩起、穩行、穩落,在接近鄰車或接近人時必須及時打鈴告警或者提示對方。
6、運行時,任何人發出停車信號均應立即停車。
7、操作帶翻、游翻、兜翻時應在安全地方進行。
8、起吊重物運行時,距地面距離不許超過 0.5 米。
9、吊運接近額定負荷時,應升至 100 毫米高度停車檢查剎車能力。
10、吊運過程中,不允許同時操作三個機構。
11、正常情況下不準打反車。
12、嚴禁使用兩臺起重量不同的起重機共吊一物。用兩臺起重能力相等的起重機共吊一物時,取使兩臺起重機均能保持垂直起重措施,其吊物重量加吊具重量之和的不準超過兩臺起重機起重能力總和的80%。且須總工程師或其指派的專人在場指揮,方能起吊。
13、車上不準堆放活動物或其他物品,工具應加以固定。
14、同一跨軌道上有兩臺以上吊車時,不準相互推車碰撞。
15、釣鉤不載荷運行時應升至一人以上高度
16、 在處理故障或離車時,控制器必須放于"0"位切斷電源,不準懸掛重物離開車。
17、不得靠極限位置限住器停車
18、不得在有載荷的情況下調整起升變幅機構的制動器
19、所吊重物接近或達到額定起重能力時,吊運前應檢查制動器,并用小高度、短行程起吊后再平穩地吊運。
20、無下降極限位置限制器的起重機,吊鉤在最低工作位置時卷筒上的鋼絲繩必須保持有設計規定的安全圈數
21、認真填寫交接班記錄,特別是不安全因素必須交待清楚。
第三條:安全技術要求
1駕駛員在工作前應對起重機各安全裝置及主要零部件進行仔細檢查,確認靈活、可靠方可使用。
2、操作者必須聽從指揮手的指揮信號進行操縱,對任何人發出的危 險信號都應緊急停車;如遇指揮信號不明或有錯誤,駕駛員有權不開車,在開車前必須鳴鈴示意
3、操作者必須用手柄開關來操縱,不可利用極限位置限制器來停車;嚴禁三機構同時動
4、除特種情況下,不得利用打反車來進行制動,不得將控制器從正轉急速變為反向逆轉。
5、所吊重物不得超過該起重機額定載荷,嚴禁一切的歪拉斜吊。
6、在吊裝前應仔細檢查吊索的牢固程度,對有快口棱角應加襯墊,并確保重物的穩定性。
7、禁止起重機在運行中人員上下和一切的檢查、維修工作;嚴禁隨意跨越上下;不準掛負荷下車或將吊物長時間吊掛在空中。
8、操作者應熟練掌握各種常規的最基本安全操作技能:如“穩鉤操作”、“物件翻身操作”“吊鉤逼近人員操作”、“制動器失靈緊急操作”等。
9、吊運危險物品和所吊物接近滿載時,吊運前應檢查制動器,起升150~200mm 作靜態制動,若可靠再升至離地 500mm 作降落動態制動,確認制動性能可靠再平穩起吊。